第一条 为促进教职工休假制度规范化,根据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,2016年1月1日起施行)、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(2015年1月1日起施行)等法规,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本补充规定。
第二条 教职工享受婚假天数为3天,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,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,不计发岗位津贴。
第三条 女教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天数为:顺产的,128天;难产的,158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15天;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15天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42天。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,不计发岗位津贴。
第四条 男教职工的配偶生育,男方享受陪产假天数为15天。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,不计发岗位津贴。
本补充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